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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3月起施行 原收费规则正式废止
日期:2016-03-04 14:21:29  字体:+ | -
 近日,交通运输部公布了《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》(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号 ),自3月1日起,正式废止已实施10年以上的《港口收费规则》,取而代之的将是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,此举标志着我国港口费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。

  据悉,此次废止的两项交通运输规章分别为: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(外贸部分)(发布文号:交通部令1997年第3号发布,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修改)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(内贸部分)(发布文号: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),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废止。

  去年来,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工作部署,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按照“减项、并项、降费”的原则,清理和修订港口收费相关文件,调整优化港口收费政策制度。据中港网资料,2015年12月29日,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交水发〔2015〕206号文印发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5年。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至此,我国港口业长期以来实施的《港口收费规则》走到了尽头,现有的《港口收费规则》(内、外贸部分)执行至2016年2月29日。

  《办法》分总则、货物港务费、港口设施保安费、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、引航(移泊)费、拖轮费、停泊费、驳船取送费、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、港口作业包干费、堆存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、船舶供应服务费、附则13章程58条。

  相比以前的港口收费规则,即将于下月起正式生效实施的《办法》,精简了港口收费项目和条款。大幅压减了港口收费项目,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原来的45项减压到18项,将涉及港口收费的两件规章和9个规范性文件的近200多条规定合并精简到58条。《办法》积极推进了港口价格市场化改革,保留了3项政府定价,将6项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,放开了市场竞争性服务收费,将港口作业包干费、堆存保管费、库场使用费等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。《办法》还优化了收费管理模式,港口作业费按环节收费调整为按全过程收费,将35个作业或服务环节统一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一并计收,同时,改变了计费方式,将国际客运、旅游船舶的包干费统一由运营企业支付,不再向旅客收取。

  近年以来,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,持续推进港口费收改革。据中港网资料,2014年11月,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《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决定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,对竞争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,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为便于实际操作,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12月印发《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;2015年7月,两部委又共同发布了《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完善港口船舶使费收费政策,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标准;2015年8月21日,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联合印发《关于建立长江沿线涉及航运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问题的通知》,规范长江沿线各港口收费行为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;2015年10月29日,交通运输部发布《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》,解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环节存在的问题。

  2015年底,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推进港口收费价格改革,共同出台了《港口收费计费办法》,彻底终结了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《港口收费规则》。自此,随着这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的出台,我国建立了一套市场化、规范化的港口收费体系,标志着我国港口收费市场化管理体系基本形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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